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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公路法第七十五條,將欠繳汽燃費開罰的標準,從屆期改為累計達新台幣九○○元才開罰,讓機車族不會因一時忘記繳汽燃費就被開罰,減輕機車族壓力。靜電除煙機
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公路法第七十五條,欠繳汽車燃料使用費金額累計達九○○元以上者,處三○○元以上三○○○元以下罰鍰,並停止其辦理車輛異動靜電油煙處理機或換發牌照。
現行條文規定的開罰標準是以時間來算,屆期不繳納者,處三○○元以上三○○○元以下罰鍰,並停止其辦理車輛異動或換發牌照。
但提案的民進黨立委鄭運鵬表示,原先以時間來算的開罰標準,機車最高可罰六○○元,與汽車欠繳一個月以上未滿兩個月的罰款相同,但機車每年的汽燃費只有三○○、四五○及六○○元,不營業用抽油煙機符合比例原則。且太頻繁罰款,也造成行政作業麻煩,不符合行政成本。
鄭運鵬指出,修法則將開罰標準改用金額來算,對機車族影響較大,欠繳金額累計達九○○元才開罰,一方面降低行政作業,機車族也不會因一時忘記繳納汽燃費,就要被罰。
以輕型機車為例,一年汽燃費三○○元,累計三年未繳才會受罰。
他表示,之所以會以九○○元為標準,是因為二五一CC以上的大型重型機車每年的汽燃費就是九○○元,而二五一CC以上的大型重機是比照汽車,就以這個為基準,超過一年就開罰,但二五○CC以下的機車,就不受影響,讓機車族不會每年壓力很大,忘記繳汽燃費就被開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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